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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獎勵綠色採購 明定種類及採購需達百分比

2015-1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配合資源永續利用的環保國際潮流,鼓勵國內之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經多年的溝通與協調,於「政府採購法」中加入第九十六條之「綠色採購條款」,除明定產品種類、優惠比率、優先採購方式外,並訂定相關獎勵規範,以鼓勵機關落實綠色採購。

綠色採購目的與獎勵
目的:
利用政府機關的龐大採購力量,優先購買對環境衝擊較少之產品,以鼓勵綠色產品的生產及使用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的產品;一方面以示範方式,帶動綠色消費風氣,達到環境保護與教育一般消費者的效益。

推動範圍:
由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開始進行,逐年擴大範圍。民國九十年為宣導鼓勵期,綠色採購目標比率定為百分之十, 民國九十五年政府機關綠色採購比率達百分之八十八,即每年各機關採購辦公室文具紙張設備類的環境保護與節能產品總金額,達該類產品之年度採購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八十八。

績效獎勵:
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邀集行政院祕書處、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組成「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執行績效評核作業。
依績效評核結果,就各機關年度綠色採購成果,評選採購績效卓著之單位及個人,專案報院並公開敘獎。

綠色採購產品範圍
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條文內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將環境保護產品分為如下三類,此三類皆可納入綠色採購指定項目:

第一類產品: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以及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者。

第二類產品: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三類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節能標章產品屬於第三類產品。

依據此一辦法,節能標章產品列為認可之環保產品之一。若產品為環保產品可允許有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作為鼓勵。
 
獎勵優惠措施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行政院自民國88年度起,依據「機關優先採購綠色產品辦法」,全面推動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要求全國所有公務機關與公營事業應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逐年訂定目標加以管考。期望透過政府機關的龐大採購力量,優先購買對環境衝擊較少之產品,以鼓勵綠色產品的生產並帶動綠色產品消費風氣,達到環境保護的效益。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要點
目的:
為鼓勵產業界採用節約能源設備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並協助大眾運輸業者加速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汰舊換新,以促進能源有效利用及減輕能源使用所造成之環境污染,訂定本要點。

措施:
提供一百億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購買節能標章產品之廠商可向交通銀行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此一優惠貸款

計息方式(91起之新核貸案件):
利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機動) +年息2.45%

資料來源:http://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govgreen/lis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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